旺苍县农业局
关于《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申请遴选的
公 告
为切实加强我县限制使用农药监督管理,规范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业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的通知》(川农业〔2018〕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者申请遴选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申请经营限制农药的许可条件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依据上述条款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符合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条件的,方可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点布局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的通知》(川农业〔2018〕4号)文件通知,我县在白水片区、嘉川片区、东河片区和普济片区,共设置5家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点,其中白水场镇1家、嘉川场镇1家、东河场镇2家、普济场镇1家,各经营点不下设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分支机构。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必须在上述设置的场镇里。
三、申请时间及提交材料
(一)申请时间:2018年7月18-20日。
(二)申请提交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人员两年以上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说明(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仓储场所具有明显标识、专柜上锁、封闭摆放和储存用的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的原件及复印件;
4.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经营单位鲜章。
(三)申请材料提交地点:旺苍县农业局新办公楼五楼政策法规股(东河镇兴旺大道165号)。
四、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点经营者遴选
2018年7月25日,县农业局将组织限用农药经营申请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通过抽签的办法,公开、公平、公正确定布局点内经营限用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并报省农业厅核查后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以上内容公告期为2018年7月13-19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材料交县农业局监察室(0839—4202695)。
旺苍县农业局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