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和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根据国家宗教局对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安排,切实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和佛教道教清净庄严的形象,现将重点事项通告如下:
1.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得以“股份制”“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收取宗教性捐献。
3.严禁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和场所工作人员等以任何名义诱导、胁迫信教群众和游客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请全县开放场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若有违反规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将依照职责,视其情节予以处理。举报电话:4202940
特此通告
旺苍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