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编辑:王珏 来源:旺苍县党政公众网 发布时间:2020-02-07 17:55:05 浏览次数: 分享:

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为保障公共安全,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县城区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东至国际商贸城,西至红星美凯龙商贸城,南至职业中学、广巴高速沿线,北至上城华府小区、广巴铁路、七一中学、火车站沿线,包括县城区内以街、路、巷命名的所有区域。

二、遇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须报县公安部门许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

三、禁放区内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部门,应当广泛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的禁放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群众支持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元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进行电话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应急4201767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于201922日下发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旺府通〔20191号)同时废止。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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