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法院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旺苍县公安局 旺苍县司法局 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编辑:王珏 来源:旺苍县党政公众网 发布时间:2020-02-10 16:47:31 浏览次数: 分享:

旺苍县人民法院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旺苍县公安局

旺苍县司法局

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疫情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现通告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类

1.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2.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3.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以“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二、危害公共卫生类

4.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5.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已被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以“非法行医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扰乱公共秩序类

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7.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8.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9.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

10.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五、扰乱市场秩序类

12.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13.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虚假广告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六、贪污、侵犯财产类

14.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15.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6.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17.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亲密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以“盗窃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七、渎职类

18.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19.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以下政法单位提供线索和证据。


举报电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0839-4222127

          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0839-5550952

          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0839-5202028

          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0839-6203307

      

   旺苍县人民法院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旺苍县公安局            旺苍县司法局

 2020年27

主办:中共旺苍县委 旺苍县人民政府 电话:0839-6213300
蜀ICP备2021011089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2102000001号
网站管理:中共旺苍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
技术支持:四川好亦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