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编辑:王珏 来源:旺苍县党政公众网 发布时间:2021-01-20 22:29:13 浏览次数: 分享:

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旺府通〔20211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区域及场所

(一)禁止燃放区域:县城市规划区(东至广巴高速旺苍东出入口,北至国道G542绕城段,西至嘉川镇和平村,南至广巴高速沿线及青林山公园)和白水镇、原尚武镇、张华镇、黄洋镇、普济镇、三江镇、高阳镇场镇所在社区或村全域常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其他乡镇场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二)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内部及周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森林(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场所。

二、组织实施

县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其余区域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群众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其它非禁放区域,提倡广大群众禁放烟花爆竹,减少大气污染,共同守护蓝天。

三、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群众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进行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839-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于202016日下发的《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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