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县中心城区交易及宰杀活禽的
公 告
2017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活禽肉制品质量安全,强化公共卫生安全管理,深入推进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推进活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活禽指鸡、鸭、鹅、肉鸽、鹌鹑等家禽和各类野生禽类。所指县中心城区禁止范围为:红军城片区、凤凰梁片区、马家渡片区。
二、从
三、凡进入我县中心城区市场、餐饮单位销售的禽类冰鲜产品,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屠宰场(点)宰杀或者是合法企业生产的具有包装标签标识,并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附具检疫合格标识的禽类冰鲜产品。
四、请广大人民群众加强禽流感的防控意识,提高禽肉产品安全意识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改变传统消费习惯,购买、食用经定点宰杀、具有检疫证明的合格禽类冰鲜产品。
五、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由农业、食药工商质监、卫生计生、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