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旺苍县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编辑: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14 00:00:00 浏览次数: 分享:

中共旺苍县委


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旺苍县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旺苍县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旺苍县委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00年9月8日


    主送: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经合委,县人大、县政协
     旺苍县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根据广元市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广泛吸纳县内外社会资金、人才、技术、品牌和管理,共同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方式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企业产权或租赁、承包、BOT及其他法规内可行方式。
    第二条 投资范围除国家垄断、限制、禁止发展的行业企业外的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各产业领域。
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工业支柱产业、农业产业化、矿产资源开发、旅游开发、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及出口创汇产品等。
    第三条 企业登记除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和企业外,其他的只要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经验资部门认可即可先登记发照,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到位的资金可缓半年到位。
    第四条 注册资本的构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工业产权和经法定机构评估认可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80%。工业产权的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20%以下份额。属于高新技术成果(应用型)向有限责任公司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5%;向非公司企业投资,作价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50%。
    第五条 税收
    凡来我县合资、合作或独资的新办企业可享受国家对贫困地区规定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三年内可视其情况奖励给企业。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市以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详见县地税局)《服务西部大开发的工作措施》。
    第六条 土地
    按照省人民政府对贫困县外来投资政策进行优惠。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和基础产业等项目以及兴办医疗、文化教育、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可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成片开发集体“四荒”(荒山、荒坡、荒水、荒滩),从事工、农业生产,不改变土地集体性质,不收费。
    兴办生产性企业用地,可采用出让、年租或折资入股等方式,土地收益县分成部分给予50%以上的返还。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其入股所获利润可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以租赁方式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企业,根据投资额的多少可免交县分成部分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费;投资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免交2—5年,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免交6—7年,3000万元以上的免交8—10年。
    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企业,土地收益县分成部分给予30%—100%返还。
    第七条 闲置资产
    对利用我县闲置厂房、设施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可按评估价80%以下的金额购买,可作价入股,并可作股权转让。对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无偿使用。
    第八条 资金
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三有一不”(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条件的,金融部门将积极与之建立信用合作关系,提供流动资金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新办生产性企业可按公司制的运作规则,以现金入股的方式加入旺苍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 用工
   新办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制度,在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主决定。但必须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双方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业主有权按劳动合同解聘和辞退企业职工。
    第十条 收费
    新办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交省、市以上部分外,县受益部分按规定标准最低限的50%以下收取。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工业支柱产业、农业产业化、矿产资源开发、旅游开发、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出口创汇产品生产和建设的各项规费属县受益部分的原则上免收。
    电贴按国家标准最低限收取。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收费手册》的范围内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内容、标准,亮证收费。每一笔费用,都要由收费人员填写《收费手册》,并签字。禁止一切乱收费。
    第十一条 服务
    对投资者,由我县有关部门实行“一站式”代理办证服务制度,随到随办。按国家规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要积极协助申办,县内手续按“一站式”办证服务的规定期限办完或提出审批意见。
    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兴办的重点企业实行领导挂牌服务制度,每位县级领导联系一个引资企业实行挂牌服务,挂牌服务的内容主要有四条:一是除法定检查外,没有挂牌领导的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二是没有挂牌领导的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对企业收费、罚款;三是挂牌领导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检查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四是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协助解决。
    凡在我县投资的投资者及其企业的员工,无论是农业户口或是非农业户口,都可以自愿入旺苍县城区或所辖集镇的非农常住户口。除公安部门收取工本手续费每人共100元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母或其中一方自愿入旺苍县城区非农常住入口。
    对户口在我县的投资者,其子女在入学、入托、参军等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对促进旺苍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投资者给予应有的政治荣誉。
    第十二条 对引荐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做出重要贡献的县内外人员或单位,由政府按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见《旺苍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县以前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若国家出台比本规定更优惠的投资政策,执行国家的政策。针对具体的企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的办法,具体商谈。

主办:中共旺苍县委 旺苍县人民政府 电话:0839-6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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