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放宽利用外资条件
编辑: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22 00:00:00 浏览次数: 分享:
<p align="center">放宽利用外资条件</p> <p align="left">[kg][kg][kg][kg]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p> <p align="left">  (1)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投资的试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对外资在西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设立保险机构、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予以一定优惠(详见国办发〔2001〕73号第39条)。</p> <p align="left">  (2)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对外商投资西部对外贸易公司项目,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p> <p align="left">  (3)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鼓励类项目(参见第二部分及国办发〔2001〕73号第43条),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p> <p align="left">[kg][kg][kg][kg] 2.与中东部的比较。</p> <p align="left">  中东部地区已有外商对银行业、零售业等投资的试点,允许在西部地区进行相应的试点是加快西部地区开放步伐,对中东部地区的跟进。</p> <p align="left">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对外商投资西部对外贸易公司项目,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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