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旺府通〔2017〕8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严控环境污染源,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区域
旺苍县新城片区、老城片区、马家渡片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的时间
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除国家规定的春节、元宵节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其他时间。在春节、元宵节期间,城区实行定点燃放,定点燃放地点:玉龙广场、原彩虹桥桥头广场。
2.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的场所
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内部及周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场所。
四、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1.单筒内径在30毫米以上的组合烟花、礼花弹等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2.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摩擦型和烟雾型烟花爆竹产品。
五、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1.向他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
2.向下水道污水井盖口投掷或在其周围燃放;
3.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方式;
4.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六、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安全、文明地燃放烟花爆竹。每个燃放者应当自行清扫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每一个市民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