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员摸底。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发布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养殖业污染防治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到家喻户晓,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同时组织人员进场入户,对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的畜禽圈舍类别、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和畜禽存栏数量等逐一进行核实,并及时拍摄养殖场电子照片,逐户做好关闭或拆除档案。初步确定全县49个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59家畜禽养殖场(户)将进行关闭或拆除,截止目前已关闭22家。
二、签订协议。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签订关闭或拆除协议,协议符合相关工作方案、补偿政策、补偿标准等,明确关闭或拆除内容(整体拆除或拆除圈舍内设施改作它用),同时启动关闭或拆除工作。全县补助标准为哺乳仔猪200元/头、商品猪200元/头、牛1500元/头、羊200元/头、幼禽(畜)2元/只、商品禽(畜)5元/只。
三、组织验收。关闭或拆除完毕后,由养殖业主以书面方式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有关乡镇根据养殖业主的申请,按照“拆一户验收一户”的原则组织开展实地验收,并收集好基础资料;乡镇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和养殖业主当场签字确认,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四、资金拨付。复查合格后,由养殖业主填写《养殖场关闭或拆除经费补偿申报表》,经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签署意见,并经县农业局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将补偿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养殖场(户)。(县农业局 赵茂绩)